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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设立登记
2017-11-05 23:48:07      点击:
事项内容: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设立登记事项收费:来华承包工程的外国(地区)企业开办注册登记费,以承包合同额计算,承包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承包合同额的0.8‰收取;承包合同额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收费。外国(地区)企业来华承包经营管理的,注册登记费按管理年限累计的管理费的5‰收取。来华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公司注册登记费: 属勘探、开发期的,收取二千元;进入生产期的承包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承包合同额的0.8‰收取;承包合同额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收费。合作开发石油的外国承包商,以合同承包额计算,承包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注册资本的0.8‰收取;承包合同额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收费。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分行,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注册资金的0.8‰收取;承包合同额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收费。依据:《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1992年8月11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第一条。证件及有效期限:《营业执照》,根据外国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同类型,《营业执照》的有效期分别按以下期限核定:(一)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外国企业,其《营业执照》有效期根据勘探(查)、开发和生产三个阶段的期限核定。(二)外国银行设立的分行,其《营业执照》有效期为三十年,每三十年换发一次《营业执照》。(三)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其《营业执照》有效期按合同规定的经营期限核定。年检或年审:此项许可须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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