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产品公司的税务优惠政策

2017-11-06 20:24:47      点击:

许多农产品公司对税务不是很了解,现根据注册公司多年的工作经验总结:销售免税农产品,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可以向税局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但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中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3)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该《管理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 号)第十条规定,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按照上述规定,该企业销售免税农产品,年应税销售额超过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但销售免税农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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