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证

2017-11-06 22:08:57      点击:

一、申请条件: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主体要求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社会团体登记证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商事主体分支机构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同时供应两个及以上的企业员工就餐的工业区食堂可以承包方名义申请。

  (二)食品经营许可具体审查条件

  各类食品经营单位具体审查条件详见《深圳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标准(试行)》(详见附件)。

  (三)食品经营许可限制申请规定

  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二、申请材料

    (一)新办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或经营项目,改建、扩建食品经营场所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2.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申请现场验收已经提交的免于提交,提供电子营业执照相关信息的可免于提交);

  3.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1份;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在申请现场验收时已经提交的免于提交);食品销售经营者(单纯预包装食品销售除外)、餐饮服务经营者(微小餐饮除外)、单位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合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在申请书相应栏目填写);

  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供餐人数3000人及以上的单位食堂要求取得高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合格证,大型餐馆、供餐人数500人及以上的单位食堂要求取得中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合格证,其它要求取得初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合格证。食品销售单位要求取得食品流通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合格证。食品销售和食品制售兼营单位要求取得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合格证。

  5.合法使用经营场所承诺书(在申请书相应栏目填写)。承诺内容:本单位郑重承诺已取得所申报地址作为本单位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详细地址表述真实无误;所申报经营场所符合环保、消防有关规定;如所申报经营场所法定用途属于住宅的,已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七十七条等相关规定,并已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站的意见,同意将所申报地址的房屋改变为食品经营单位经营性用房;

  6.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7.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须提交《现场验收核查意见》1份;

  8.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散装酒的,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9.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报告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下列情形提交申请材料同新办食品经营许可证:

  1.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由于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许可事项的;

  2.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食品经营者自愿申请换证的;

  3.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

  4.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遗失、损坏申请补办的;

  5.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超过有效期的;

  6.食品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或距有效期届满不足30个工作日的。

  (二)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记载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住所(非经营场所)以及经营场所地址名称(门牌号、路段名等发生变更,实际地址不变)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同一经营地址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提供电子营业执照相关信息的可免于提交);

  4.变更经营场所地址名称的须提交所在地派出所或居委会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原件1份;

  5.转让的须提交转让合同,变更的须提交变更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需提交新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7.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在申请书相应栏目填写);

  8.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书面声明(在申请书相应栏目填写)。

  (三)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食品经营者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提供电子营业执照相关信息的可免于提交);

  4.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在申请书相应栏目填写);

  5.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书面声明(在申请书相应栏目填写)。

  (四)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申请补办须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2.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区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3.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提供电子营业执照相关信息的可免于提交);

  4.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在申请书相应栏目填写)。

  (五)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在申请书相应栏目填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2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4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三条;《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2015831日发布,自201510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六)申请现场验收,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现场验收申请书原件1份;

  2.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提供电子营业执照相关信息的可免于提交);

  3.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须提交《食品加工场所流程布局设备设施图纸》1份(微小餐饮免于提交,原餐饮服务许可证未超过有效期申请延续免于提交);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

  5.合法使用经营场所承诺书(在申请书相应栏目填写)。承诺内容:本单位郑重承诺已取得所申报地址作为本单位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详细地址表述真实无误;所申报经营场所符合环保、消防有关规定;如所申报经营场所法定用途属于住宅的,已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七十七条等相关规定,并已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站的意见,同意将所申报地址的房屋改变为食品经营单位经营性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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