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名称登记

2017-11-06 20:01:52      点击:

变更名称登记需要资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内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企业申请登记变更委托书(原件1份);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股东会(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原件1份);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原件1份)。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10-27修订)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2005.12.18 修订)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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