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2017-11-05 23:44:18      点击:
一、法律依据: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09年8月19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567号)第五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请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各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三、申请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一照一码)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原件1份);

  4.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境外投资人须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原件1份);属港、澳地区投资人的,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原件1份),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属台湾地区投资人的,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公证员协会核验(原件1份);投资人为境外自然人的也可提交有近期入境记录的护照复印件(验原件);投资人为国内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投资人为国内法人的提交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适用于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情形);

  6.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7.与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资信证明。(仅适用于外国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的情形);

  8.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合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原件1份);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的评估机构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9.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原件1份);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的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情形);

  11.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12.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外资合伙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原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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